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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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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许可

  行政编码:00887035-0-A-0030000

  一、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交通部《葡京网站国际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审批;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

  (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申请条件

  1、项目通过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2、项目设计(初设)文件已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3、项目法人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或咨询单位)对设计编制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咨询报告);

  4、设计单位对咨询意见的逐条回复及咨询单位复查通过(盖章);

  5、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预算投资不超过概算投资。

  三、申报材料

  (一)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

  (三)专家或咨询单位的审查意见或咨询报告;

  (四)设计单位对专家意见或咨询报告的回复意见;

  (五)根据专家或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六)其他需要的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局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三)转外经办人审查资料,拟文,文件审签、出文。

  (四)转回市政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当事人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及专家评审、修改设计、咨询单位出具报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及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0835)2227421

  市交通运输局:(0835)2610084 2610128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交通运输局:(0835)2610928

 

  二、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令)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申报条件。

  1、已列入省或我市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由县(区)组织建设或招商的项目,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市组织建设或招商的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申报资料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葡京网站国际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及合同价。

  5、应当报备的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三)转外经办人审查资料,拟文、审签、出文。

  (四)转回市政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当事人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及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0835)2233180

  市交通运输局:(0835)2610084 2610128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交通运输局:(0835)2610928

 

  三、公路竣工验收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建设交(竣)工验收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两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隐患已经返修;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根据交通部《葡京网站国际印发〈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档案局联合颁发的《葡京网站国际发布〈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川交办[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中确定竣工资料内容,编制完成工程竣工文件等档案资料;

  (四)对需进行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

  2、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报告;

  3、交工验收证书;

  4、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招投标资料、施工许可、合同文本);

  5、竣工决算资料;

  6、审计报告及执行情况回复;

  7、参建单位总结;

  8、设计变更台账;

  9、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资料;

  10、参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交公路发[2008]116号)附件。

  (二)相关要求

  1、工程投资超投资估算的,需经工可批复单位调整;超预算的,需经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认可;

  2、工程审计提出问题需对号落实并通过审计部门认可;

  3、上报资料需编目录成册;

  4、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资料;

  3、验收准备(审查提交资料、现场踏勘,确认合格后拟文回复);

  4、组织现场验收;

  5、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1、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

  2、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现场验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不计入承诺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及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0835)2227421

  市交通运输局:(0835)2610084 2610128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交通运输局:(0835)26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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