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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行政强制种类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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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路政行政强制种类及依据

  一、扣留车辆

  1、扣留未按照指定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

  2.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3.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规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站点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4.扣留损坏公路、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强制措施)

  说明: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扣留车辆、工具。

  二、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

  1. 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强制种类:排除方案、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执行)

  3、代为清除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

  新修订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种类:代履行(强制执行)

  三、代为补种绿化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行政强制种类:代履行(强制执行)

  四、代为组织卸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行政强制种类:代履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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